河南郑州,一男子花费98万元,买了一辆全新的进口奔驰轿车,万万没想到,车辆不仅喷过漆、里程表也被篡改,男子起诉到法院,要求店家赔偿200多万元,但却被一审法院驳回。李先生事业有成,便想着买一辆进口的奔驰轿车,但由于买卖手续太过繁琐,李先生便将购车一事,全部委托给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该公司的老板郭某某与李先生约定,购车的价格为98万元,包含一切手续。
交车当天,郭某某提供了一辆奔驰轿车给李先生,可令人意外的是,李先生在验车时发现,车辆有明显的划痕,于是,李先生便没有接受该车辆。次日,双方就此事进行协商,并达成《购车合同补充协议》一份,协议中约定,因原购车型车门、保险杠有划痕,双方达成两个处理方案,一是原定车型的车门、保险杠划痕已处理好,郭某某自愿优惠20000元和保养4次,一个星期内保证让李某某提车,二是更换同样配置及颜色的新车,在一个月内保证提车。最终,李先生选择了第二个方案,即换一辆全新的奔驰轿车。
一个月过后,郭某某如约向李先生交付了全新的一辆奔驰轿车,郭某某交车时表示,其在向原经销商购买车辆时未进行检测,所以让李先生自行检测清楚。为此,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车辆三包免责协议》,主要约定李先生承诺放弃郭某某提供的质保三包服务,郭某某不承担涉案车辆的质保三包服务,在后续用车过程中,车辆出现的一切问题及其产生的后果均由李先生自行承担。就这样,李先生如约提到了新车,可万万没想到,当李先生对车辆进行更为专业的检测时才发现,车辆不仅喷过漆、连带里程表也被篡改。李先生不服,认为受到了郭某某的欺诈,随后一纸诉状将郭某某告上了法院,要求郭某某退还车款外,另外3倍赔偿294万元,李先生认为:其一,告知消费者车辆的真实全面信息,是郭某某作为销售者的基本义务。郭某某作为汽车销售者,具备车辆方面的专业知识,有能力和条件充分了解掌握车辆的全面信息和真实情况,并检验车辆状况以保证可以按照合同交付新车。
因此,只要郭某某出售的车辆不是其承诺的新车,就可以推定郭某某明知或应当知道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却仍将其销售给自己,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汽车销售者承诺向消费者出售没有使用过或维修过的新车,消费者购买后发现系使用或维修过的汽车,销售者不能证明已经履行告知义务且得到消费者认可的,构成消费欺诈本案中,对于涉案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郭某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得到自己的认可,所以郭某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无疑;其三,郭某某公司对涉案车辆保管时间较为短暂,并不能直接推断出其不存在欺诈故意。首先,是否知道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车辆的质量问题是由谁造成的,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次,郭某某是汽车销售者,而不是单纯的车辆保管者。因此,不能证明郭某某作为汽车销售者不清楚车辆的真实情况,不能证明其不存在欺诈故意。郭某某辩解称:其一,涉案车辆系平行进口车,交付时进口车辆单证齐全,提供了符合国家规定的正规合法手续,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更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其二,提车当天,李先生自行带领验车技术人员查验,在客户确认单中予以签收认可车况良好,并未提出任何异议,因此郭某某的公司作为代理代购公司已经完成了交付车辆应尽的审慎义务。一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其一,根据涉案车辆的鉴定意见,涉案车辆存在里程表经过篡改、引擎盖重新喷漆的问题。本案中,虽然郭某某提交了客户确认单、货物进口证明书,同时鉴定意见书中附有涉案车辆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但均不能证明涉案车辆在向李某某交付前不存在上述问题。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李先生购买的系全新的奔驰轿车,现在出现上述问题,说明郭某某在履行合同中出现了重大瑕疵,故李先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退还购车款98万元;其二,关于郭某某是否存在欺诈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欺诈行为需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客观上的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本案中,涉案车辆客观上存在问题并不必然等于卖方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综合本案情况,可以看出涉案车辆自办结进口手续到最终向李某某交付历经多个流程及多家公司,涉案车辆的上述相关手续系其他经销商向郭某某提供。同时郭某某真正接触涉案车辆的时间较为短暂,在该车上述手续真实有效的情况下,无法认定郭某某对涉案车辆并非新车的情况知情并在知情的前提下向李先生告知了虚假情况、隐瞒了真实情况,故本案中无法确认郭某某存在主观上的欺诈故意。综上,判决郭某某退还购车款给李先生,驳回李先生的其他诉求。最后,一起非常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呢?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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