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政府网站9月30日消息,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武汉市江汉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长堤社区二分店经营的“香蕉”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武汉市江汉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长堤社区二分店经营的“香蕉”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武汉市江汉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长堤社区二分店经营的标称“香蕉”:
(一)抽检的基本情况:2022年4月19日,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汉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长堤社区二分店经营的标称“香蕉”进行抽检。2022年5月13日我局收到的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NO:2022307351)显示,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11日对武汉市江汉区送达了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长堤社区二分店检测报告及检验结果告知书,同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经7个工作日,未收到该单位的复检申请,视同放弃复检权利,于2022年5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二、处置情况
武汉市江汉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长堤社区二分店2022年4月19日,经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武汉市江汉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长堤社区二分店经营的标称“香蕉”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本机构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长江中游省会城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三款“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农产品;2、没收违法所得91.60元,并处罚款1908.4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江市监处字【2022】9106号)】。
三、其他情况。我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已将不合格情况通报供货商所在辖区监管部门。
江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28日

网友评论
最新评论